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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開大客在亦莊撞死人,司機被判賠單位損失21萬元 [打印本頁]

作者: 小編    時間: 2018-12-18 16:58
標題: 開大客在亦莊撞死人,司機被判賠單位損失21萬元
大客車司機撞死人 被判承擔兩成事故賠款   工作犯大錯 員工要賠單位損失

據(jù)北京晚報報道,大客車司機邢師傅出了一次大事故,駕駛大客車與一輛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撞死了人。單位賠償死者家屬一百多萬元之后,要求他承擔單位損失的20%。前不久,邢師傅拿到了終審判決,法院認定他工作中存在重大過失,共計賠償單位21萬元。員工在工作中出現(xiàn)過失到底要不要賠償單位?賠償?shù)臉藴视质鞘裁茨兀吭诓稍L邢師傅一案中,記者得到了答案。

司機撞死人 單位要他承擔兩成賠償額

邢師傅是北京一家汽車租賃企業(yè)的大客車司機。去年7月31日一早,邢師傅駕駛著單位的大客車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里,與一輛無號牌的兩輪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騎車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在事故認定書上,邢師傅有兩條違法行為,駕駛大客車右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還超速行駛。交管部門考慮到對方駕駛無牌摩托車,也存在違法行為,因此最終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公司賠付了死者家屬105萬元。家屬寫書面諒解書,邢師傅最終免予刑事起訴。

邢師傅說,他跟公司曾達成協(xié)議,他只要支付5萬元賠償金并主動申請離職,這事就算了了。于是他東拼西湊籌來5萬元錢交給公司,并提出辭職。

在辦完離職后,邢師傅轉過頭以單位不退押金等問題提出勞動仲裁,并獲得支持。而公司也起訴到西城法院,要求邢師傅按照公司規(guī)定,賠償公司損失的20%。

賠償規(guī)定經過民主程序 他也簽字確認

承辦此案的西城法院民七庭梁良法官告訴記者,對勞動者履行職務存在過失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我國現(xiàn)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

梁良法官說,法律的一個原則是,有法律規(guī)定從規(guī)定,無法律規(guī)定從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guī)章制度中對勞動者自身過錯給單位造成損失如何賠償有明確約定,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賠償比例也合理,沒有顯失公平,且該條款的制定經過了民主程序并告知了勞動者的話,法院會尊重企業(yè)的自治權。

早在邢師傅入職三年前,邢師傅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上,就審議通過了公司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其中規(guī)定,公司對事故責任者追繳事故總費用(含保險賠償部分)20%的事故費用補償金。由責任者承擔因事故造成車輛停運期間的運營任務及保險理賠外的損失。邢師傅也在該制度匯編上簽字確認。

企業(yè)的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邢師傅也知曉,賠償比例也合情合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因此法院對其予以了認可。

什么樣的過錯算重大需賠償單位?

勞動者需要賠償單位的關鍵在于員工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或者企業(yè)有制度,對于責任認定會更加明確,尤其對于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或數(shù)額會更有依據(jù),如果沒有相關規(guī)定,在確定最終數(shù)額時就會由法院酌情認定了。

什么樣的過錯算重大過失呢?這也是邢師傅和單位在法庭上爭論的焦點。邢師傅認為自己只是同等責任,應該對應為“一般過失”,要是主要責任才算重大過失。

梁良法官告訴記者,就拿邢師傅來說,雖然交管部門最終認定他負同等責任,但他作為具有豐富經驗的職業(yè)司機,又是開大客車載客,理應比一般人在駕駛上更加審慎,但他卻在工作中出現(xiàn)超速和轉彎時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違法行為,并由此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應該視為重大過失。

審理此案的一二審法院均認定邢師傅應當根據(jù)公司的制度規(guī)定,支付事故補償金。最終法院確認,邢師傅應支付的補償金為事故賠款105萬元的20%,即21萬元,再減去邢師傅已經交給公司的5萬元,邢師傅還需向公司支付16萬元賠償金。

梁良法官給記者介紹了另外一起案件,兩下對比,司法實踐中對重大過失的認定就更加明晰。

這位被起訴的勞動者是一名3D設計員,她為公司的加盟商設計店面燈箱,但在幾次設計工作中出現(xiàn)測量尺寸有出入及設計圖不細化等紕漏,導致設計的燈箱與店面門頭尺寸不合而重做,甚至施工停工等后果。為此,她專門寫過檢討書,反省自己在責任心等方面的欠缺。

單位將幾家加盟店退店的責任歸咎于她,甚至還認為她影響了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業(yè)聲譽,起訴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不過,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確有失誤,但主要是缺少經驗、缺乏溝通等過失,顯現(xiàn)出來的是個人能力的不足,而并不能認定為故意或重大過失。最終,法院駁回了單位的訴訟請求,員工不用賠償一分錢。

員工有重大過失也不一定全額賠償

如果勞動者被認定為重大過失,賠多少合適呢?

尋女士是一家公司的出納。一天,尋女士的手機QQ收到顯示為公司總經理“董某某”的消息,詢問其是否在公司。第二天,“董某某”又通過QQ向尋女士發(fā)消息,要求其將公司的可用資金匯出。雖然公司有放款的規(guī)定程序,但尋女士沒敢違抗“老板”,只是在手機QQ上,與公司財務負責人“熊某”核實確認了一下匯款的事。

在轉款過程中,QQ系統(tǒng)多次彈出謹防冒充老板詐騙的警告,但尋女士卻沒有提高警惕,還是將公司賬戶中的47萬余元通過網(wǎng)銀匯到“董某某”指定的個人銀行賬戶。

錢款匯出后,尋女士發(fā)覺被騙。經警方調查核實,尋女士遭遇了電信詐騙,騙子開設的QQ賬號,與“董某某”和“熊某”的頭像及名稱完全相同,從而冒充兩人與尋女士聯(lián)系騙取其信任。

為了這47萬元,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尋女士個人賠償。

雖然尋女士也是電信詐騙的受害者,但法院認為,她匯款的行為并非基于用人單位的指示,而且,她作為專業(yè)財務人員,違反財務管理流程,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應當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不過,尋女士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公司在財務管理上也曾有過存在疏漏和不規(guī)范的情形。如果不是有不規(guī)范的先例,尋女士也不至于輕易匯款。法院綜合考慮單位財物管理制度的漏洞、尋女士的過錯程度、個人收入等因素,最終酌定尋女士賠償6萬元。

梁良法官告訴記者,在確定勞動者賠償責任時,法院會綜合考慮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個人收入,用人單位的過錯及本應承擔的經營風險等因素,來酌定勞動者的賠償金額。具體比例需要根據(jù)個案分析,沒有絕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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